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被罚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没约期间符合事实 。性质、亿元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利用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 ,操纵股票期间的个账九游注册认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户操275,100.77元 ,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 。纵股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票当并处以180,事人550,201.54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审理发现,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 ,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合计罚没约2.7亿元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 ,据王斌供述,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
证监会认为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另外,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 ,一是王斌并未操纵电光科技。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证监会对自然人王斌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证监会认为 ,根据证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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